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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骗取贷款案)_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顺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1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住福建省顺昌县**镇**村**庄**号,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龚某某(另案处理)系顺昌县****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4年6月5日,指使公司法人被告人范某某、股东黄某某(另案处理)以公司名义,通过虚假材料向埔上信用社贷款400万元。为了借新还旧,2015年6月4日,龚某某再次指使公司股东范某某、黄某某以公司名义,通过虚假材料向埔上信用社贷款400万元。2016年6月3日,该笔贷款到期,某某竹木公司经多次催要后仍未偿还,给埔上信用社造成400万元损失。

2.龚某某系顺昌县某某竹木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3年10月30日,指使公司法人被告人范某某、股东黄某某以公司名义,通过虚假材料向埔上信用社贷款600万元。为归还上述款项,2014年10月15日,龚某某再次指使公司法人范某某、股东黄某某以公司名义,通过虚假材料向埔上信用社贷款600万元。2015年10月14日,该笔贷款到期,某某竹木公司经多次催要后仍未偿还,给埔上信用社造成600万元损失。

2019年10月28日、30日,被告人范某某主动到顺昌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贷款材料、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顺昌县公安局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5.顺昌县公安局提供的电子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伙同他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可军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检察卷1册。

3._电子数据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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