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公诉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范某甲,曾用名范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8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湖南省宜章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宜章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姚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89********,汉族,群众,中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湖南省宜章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宜章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巫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85********,汉族,群众,中专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湖南省宜章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宜章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031983********,汉族,群众,中专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湖南省宜章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宜章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8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湖南省宜章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宜章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6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甲、姚某甲、巫某某、白某某、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3月24日退查,同年4月24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范某甲、姚某甲、巫某某、白某某、李某甲等人合伙,购买电脑、手机等工具,雇请人员,在郴州市苏仙区**村**房**栋**房设立了两个工作室,利用网络**平台建群,以发红包竞猜开奖数字的形式供群内赌客赌博。范某甲等人投资30余万元,先后建立了“**”“ **”“ ***”“ **”四个聊呗赌博群。在“**”赌博群中,范某甲占75%、姚某甲占8%、巫某某占7%、白某某与李某甲分别占5%;在“**”赌博群中,范某甲占80%、姚某甲占8%、巫某某占7%、白某某占5%;在“***”、“**”两个赌博群中,范某甲占85%、姚某甲占8%、巫某某占7%。至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范某甲、姚某甲、巫某某、白某某、李某甲被查获,四个赌博群参赌人数分别累计均在120人以上,账上剩余资金合计50余万元。
五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公安机关扣押的电脑、手机等物品;
2.书证:常住人口查询结果,到案经过,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账目记录,扣押决定书;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李某乙、曹某甲、谭某某、李某丙、姚某乙、周某某、张某某、李某丁、李某戊、邓某某、李某己、曹某乙、何某某、吴某某、蔡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范某甲、姚某甲、巫某某、白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姚某甲、巫某某、白某某、李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五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扣押的赌博资金50万元应当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英明
2020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范某甲、姚某甲、巫某某、白某某现羁押于宜章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及证据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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