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灵检公诉刑诉〔2019〕276号
被告人范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81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宁夏灵武市**镇,捕前住宁夏灵武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0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灵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灵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0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灵武市**镇,捕前住灵武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0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灵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灵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031978********,回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灵武市**镇,案发前住灵武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0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灵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本院以构成诈骗罪但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当日被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031978********,回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灵武市**镇,案发前住灵武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0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灵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本院以构成诈骗罪但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当日被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821981********,回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宁夏灵武市**镇,捕前住灵武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灵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灵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甲、李某甲、李某丙、陈某甲、何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9年5月20日至2019年6月3日、2019年8月4日至8月18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6月3日至7月2日、2019年8月18日至9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范某甲谎称自己是灵武市房管局的领导,能够帮助他人办理廉租房,由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李某丙、何某甲联系被害人并代为收款,先后骗取被害人张某甲、黄某某、杨某甲等315人,人民币共计251.66万元。其中:
1.被告人范某甲通过王某某、韩某某、张某乙诈骗21人,共计人民币11.31万元。
2.被告人范某甲伙同被告人何某甲诈骗44人,共计36.25万元。
3.被告人范某甲伙同被告人李某甲诈骗被害人2人,共计人民币0.8万元。
4.被告人范某甲伙同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诈骗94人,共计人民币84.9万元。
5.被告人范某甲伙同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李某丙诈骗154人,共计人民币118.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收条、转账凭证等书证;2.证人范某乙、范某丙、李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乙、买某某、杨某丙、马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范某甲、李某甲、陈某甲、李某丙、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视频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具有办理廉租房或者公租房的能力,伙同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李某丙、何某甲,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范某甲、李某甲、陈某甲、李某丙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范某甲诈骗人民币共计251.66万元,李某甲诈骗人民币共计204.1万元,陈某甲诈骗人民币共计203.3万元,李某丙诈骗人民币共计118.4万元)。被告人何某甲诈骗数额巨大(36.25万元),各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李某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各自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文娟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范某甲、李某甲、何某甲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被告人陈某甲、李某丙被依法取保候审(联系方式:陈某甲1560951****、李某丙1470956****);
3.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
4.量刑建议书拾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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