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范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811990********,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住赤壁市**办事处**社区**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范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81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赤壁市**办事处**社区**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甲、范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7时许,被告人范某甲、范某乙分别驾车前往赤壁市**路环卫所路段的水果摊位时,范某甲驾驶的小货车碰触到了陈某甲电瓶车后座的女儿陈某乙,陈某甲为此与范某甲发生口角,继而厮打。范某乙见状,便与范某甲共同将陈某甲打倒在地,致其受伤。陈某乙随即报警,范某甲、范某乙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经法医鉴定,陈某甲的腰部1-3椎体右侧横突骨折,腰4椎体双侧横突骨折受伤,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范某甲、范某乙就民事赔偿问题与陈某甲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陈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收款笔录、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被告人范某甲、范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甲、范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范某乙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甲、范某乙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被告人范某甲、范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诚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范某甲、范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范某甲联系电话13197428062,范某乙联系电话191724932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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