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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甲、谭某甲等利用会道门破坏法律实施案)_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范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2198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及现住址:江门市新会区**路**号**座**。2018年6月28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9年9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谭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61977********,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户籍地及现住址:江门市新会区**路**号**华庭**座**。2019年9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女,1994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21994********,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及现住址:江门市新会区**村委会**村**巷**号。2019年9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乙,女,1974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21974********,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江门市新会区**镇**村**号,现住址:江门市新会区**园**街**座**。2019年10月1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21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及现住址:江门市新会区**街**号**。2019年10月1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伍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2198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江门市新会区**路**号**,现住址:江门市新会区**路**号**座**。2019年11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范某甲、冯某某、伍某某、谭某乙、陈某甲涉嫌利用会道门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新会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月2、3月份开始,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江门市新会区**路**号**楼一出租房设立活动点,作为澳门**“**”新会活动点。2019年2月份开始,由戴某某签订租赁合同,将活动场所转移至新会区**村**座**住宅,以学习弟子规、道德经等国学知识为由组织人员到该活动点学习,借此宣扬会道门“**”,拉拢人员到澳门**加入“**”,求道人数已达104人。该组织设立功能组别和成全组别,功能组别有道务组、班务组、文书组、总务组、公关组、学务组等,这些功能组别主要负责该活动点的运营。成全组别有**组、**组、**组、**组和**组等,主要负责联系道亲,通知道亲参加活动。被告人范某甲是公关组组员,负责安排与跟进参班人员的接送,协助各组做好道亲迎来送往,范某甲同时也是**组组长。被告人谭某甲是班务组组员,负责跟进参班报表汇总及上交,维持上课秩序,同时也是**组副组长。被告人伍某某是文书组组长,负责整理活动点的工作记录和开会记录及相关资料,记录好各人员资料,总结每月区的情况,伍某某同时也是**组组员。被告人谭某乙是文书组组员,负责记录存档,记录好客户的实录,还负责市场小组报告,收集整理录入电脑,谭某乙同时也是**组副组长。被告人冯某某是总务组组员,负责活动点日常用品的购买、公共物品管理和卫生,冯某某同时也是**组组长。被告人陈某甲是学务组组员,负责道亲孩子参加活动的车辆安排、作业跟进、教学、家访等,陈某甲同时也是生如夏花组组员。案发后,公安机关对新会区**村**座**进行搜查,查扣了涉案“**”书籍、DVD光碟等物品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租赁合同、收款收据、出入境查询记录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黎某某、汤某某、赖某某、范某乙、梁某某、张某某、李某甲、吕某某、徐某某、黄某某、单某某、余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简某某、吴某某、陈某乙、谭某丙、关某某、谭某丁的证言;

3、同案人戴某某的供述;

4、被告人谭某甲、范某甲、陈某甲、伍某某、冯某某、谭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范某甲、伍某某、冯某某、谭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范某甲、陈某甲、伍某某、冯某某、谭某乙无视国家法律,利用会道门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会道门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范某甲、陈某甲、伍某某、冯某某、谭某乙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甲、范某甲、伍某某、冯某某、谭某乙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何穗贞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甲、范某甲、伍某某、冯某某、谭某乙现羁押在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址:江门市新会区**村委会**村**巷**号,联系电话:1343223****

2、侦查机关扣押的涉案物品现暂扣于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请依法判处;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量刑建议书八份、案卷十四册、光盘三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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