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20〕408号
被告人范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曹县**乡**村**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0月17日被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曹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交通肇事罪
2020年6月10日22时34分许,被告人范某甲的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后,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曹县***乡大街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十字路口西处,因观察不周,碾压醉酒倒卧在路面上的付某某,致付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范某甲未停车检查离开现场。经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范某甲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付某某无事故责任。
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范某甲接电话通知到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范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二、危险驾驶罪
2019年7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范某甲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曹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镇**村路口处,被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同日由医务人员在曹县交通警察大队抽取其静脉血液。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在送检的被告人范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9.3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等;2.证人证言:证人付某某、范某乙、薄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范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曹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认罪认罚。
被告人范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道军
检察官助理张玲
2020年9月4日
附件:1.被告人范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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