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范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271965********,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住沂水县**镇**村**号。2019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5时许,被告人范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省道335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沂水县崔家峪镇吕公峪村路段时,碰撞同向推行手推车的沂水县**镇**村**号夏某某,致夏某某多发肋骨骨折、肝脏破裂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事故原因分析认定,被告人范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范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范某乙、魏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范某甲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国庆
徐敏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范某甲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联系电话:1555391****);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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