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范某甲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莘检公刑诉〔2018〕296号

被告人范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21992********,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地莘县**镇**村**号,住址**。2018年2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6月1日退回补充侦查,6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7月2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9日21时42分左右,被告人范某甲酒后无证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邹五路自北向南行驶至**路**镇**楼村大国饭店门口处时,与于某某驾驶的电动四轮车(载王某某)发生尾随相撞,鲁******号小型汽车失控后又与路边停放的无牌起亚小型汽车、辽******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碰撞,致于某某当场死亡,王某某受伤,四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范某甲弃车逃逸。经鉴定,王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一级,范某甲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范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69.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工作说明、死亡证明等;2.证人范某乙、范某某七人的证言;3.被告人范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三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份;5.现场勘查一份;6.监控视频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文军

2018年8月8日

附:1.被告人范某甲现被羁押于莘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两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