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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甲交通肇事案)_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范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2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家住怀宁县**镇**村**组17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范某甲驾驶青AM****号小型客车沿212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212省道10km+300m附近路段处时,与前方正在公路上同向占道步行的程某某(男,52岁,怀宁县**镇**村**组**号)发生碰撞,造成程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怀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范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事发后,范某甲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范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范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范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检报告;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范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甲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辉

检察官助理:汪慧

2020年6月8

                                      

附件:

1. 被告人范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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