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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公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范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8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湖南省宜章县,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宜章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宜章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范某甲驾驶湘******号小型轿车沿宜章县洞仰公路由南往北行驶至笆篱镇峙冲村路口处左转弯时,与对向范某丙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刮撞,造成范某丙受伤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宜章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范某甲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范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身份户籍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

2.勘验、检查笔录:宜章县公安局侦查员对现场的勘验、检查笔录;

3.鉴定意见:郴州市科诚司法鉴定所、郴州市恒祥司法鉴定所、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死亡原因、车辆痕迹物证、被告人及被害人血液乙醇含量的鉴定意见;

4.证人证言:证人夏某某、范某乙的证言;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范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至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检察员:欧阳永志

2020年3月24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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