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汤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范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8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汤原县**镇**村**组**号。犯罪嫌疑人范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4日被汤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汤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汤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4日11时40分许,犯罪嫌疑人范某甲驾驶黑H****7号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沿着汤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37KM+500M处时,与同向刘某某驾驶的宝鸽牌三轮电动车发生剐蹭,导致三轮电动车侧翻,乘坐三轮电动车被害人某某甲(男,87岁)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某某甲符合生前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头部与钝性物体作用,造成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范某甲负此起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范某甲于2019年6月4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
2. 证人刘某某、范某乙、某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范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汤原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5. 佳木斯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佳木斯市宏诚司法鉴定中心道路交通痕迹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佳木斯市宏诚司法鉴定中心车辆属性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
6. 汤原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雪飞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范某甲现在汤原县取保候审;
2.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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