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范某甲与卖淫女子范某乙、陈某某约定,由范某甲负责介绍嫖客,客人支付嫖资500、400元,范某甲提成200元,客人支付嫖资300元,范某甲提成100元。
2019年10月30日,范某甲通过微信让卖淫女子范某乙到深圳市**区**酒店**房与嫖客陈某某进行性交易,陈某某共支付嫖资500元,范某甲没有收取提成;10月31日,范某甲通过微信让范某乙到**酒店**房与嫖客雷某某进行性交易,雷某某支付嫖资400元,范某甲从中提成200元。
10月31日,范某甲通过微信让卖淫女子陈某某到深圳市**区**地铁站附近的**酒店与嫖客董某某进行性交易,董某某支付嫖资200元,范某甲没有从中提成。
2019年11月1日0时,民警在深圳市**区**街道**路**超市门口查获卖淫女子范某,随后在深圳市**区**街道**房查获卖淫女子陈某某。11月1日1时,民警在深圳市**区**街道**市场将范某甲抓获,缴获作案工具手机两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手机两部;2.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微信账户及聊天记录截图;3、证人范某乙、陈某某、董某某、雷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范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制图、照片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无视国法,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范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余永光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范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建议书》1份及量刑建议书1份。
5.涉案手机暂扣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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