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二部刑诉〔2020〕Z228号
被告人范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8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巷**号**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被告人范某甲与广州做化妆品生意的“阿小”(身份不明,另案处理)联系后,以每瓶1元的价格帮“阿小”加工假冒化妆品。后“阿小”陆续将兰蔻“LANCOME”标识、“WHOO”标识及化妆品原材料运送给范某甲加工,范某甲则将运来的原材料存放在向陈某某(另案处理)租赁的位于**镇**风景区旁的铁皮屋内,然后再将原材料运回自己在**镇**村的老厝中进行生产、加工。同年8月5日公安机关在**镇**居委**巷第**座老厝查处该批假冒化妆品,现场扣押兰蔻“LANCOME”大粉水(净含量400ml)2300瓶、“WHOO”后天气丹套装礼盒花献光彩紧颜水乳6件套盒9盒,简易灌装机1台,后根据范某甲供述,在**镇**医院旁一临设铁棚查处“WHOO”后密贴清颜顺滑精华液特别版130ml补水保湿改善肌肤280盒、“WHOO”后密贴清颜顺滑精华液85ml精华露水前精华1200盒、“WHOO”后天气丹眼霜花献紧颜眼霜25ml450瓶、“WHOO”后天花献乳液天气丹花献滋养乳110ml材料760瓶、“WHOO”后天气丹爽肤水花献滋养液150ml材料760瓶、苏秘SUM37呼吸精华洁面泡沫洗面奶中样40ml600瓶、“WHOO”后品牌空瓶标识400瓶、“WHOO”后品牌说明书4000张,经鉴定,上述涉案化妆品均是假冒注册商标产品,该批假冒注册商标产品价值人民币285414元。
2020年8月5日,范某甲在汕头市潮阳区**镇**巷**号老厝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发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无前科证明材料、户籍证明等书证、物证;
2证人范某丙、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范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报告、价格认定有关问题的函;
5.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刑事相片;
6.其他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生产、加工他人注册商标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范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春林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范某甲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证据目录1份。
3.《量刑建议书》六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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