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范某甲危险驾驶案)_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范某(曾用名范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11977********,汉族,大专毕业,中共党员,修武县郇封镇****中学教师,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修武县,住修武县城关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月6日被修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范某甲酒后驾驶号牌为浙B3****小型轿车(奥迪牌),沿修武县七贤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修武县电业局门口处时,被在此执勤的修武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2020年1月6日,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范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0.75mg/100ml,符合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范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甲拘役二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修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晓斐

检察官助理:王逸彤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范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修武县城关镇**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4页。

3.视频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