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Z761号
被告人范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31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地址重庆市荣昌县**社区**组**号,暂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号。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查获,2020年4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范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2019年11月27日18,被告人范某甲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电动车(经鉴定,该两轮电动车系轻便摩托车,属机动车)搭载其妻子晏某某行驶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明珠路创业路北15米处时,与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粤SZ3****号牌小汽车发生碰撞,造成无号牌两轮电动车及粤SZ3****号牌小汽车受损,被告人范某甲妻子晏某某受伤(经鉴定,其损伤程度已达轻微伤)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害人刘某某通过其使用的手机拨打报警电话,被告人范某甲遂与被害人刘某某一起留在现场并配合公安机关处理。经鉴定,被告人范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93.3mg/100ml。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埔大队认定,被告人范某甲及被害人刘某某均负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范某甲;2.被害人的陈述;3.检验、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书证;6.证实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过程的刑案受、立案表、破案报告及抓获经过等;7.户籍和前科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甲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范某甲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五)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范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据此,建议对被告人范某甲判处一个月拘役,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晟明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范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保证人:范某乙,联系电话1312931****)。
2.本案案卷材料共2册,光盘4张。
3.《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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