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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甲危险驾驶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范某甲,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7021981********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负责人。出生于河南省项城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镇**村*号)。被告人范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21时06分许,被告人范某甲酒后驾驶苏A8****号小型轿车沿江北新区江北大道快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沿江街道国土所附近时,弃车逃离现场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范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乙醇含量为89.6mg/100ml血。

2019年9月6日,被告人范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范某甲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调查评估意见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范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范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万琴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范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小区**幢**单元**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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