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281号
被告人范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乡**村**组**号**号,现住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乡**村**组**号**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4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范某甲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从隆回县石门乡新进村往隆回县城方向行驶,在途径隆回县石门乡***路段时,因认为对向范某乙驾驶的湘******小型普通客车开了远光灯,影响其视线,于是将车横斜着停放在道路上,阻止车辆通行,后其下车对范某乙进行辱骂并踢打范某乙的车,当范某甲的叔叔范某丙驾车过来发现是范某甲与他人发生矛盾并将车横斜停在道路上堵塞交通后,范某丙将范某甲的车开到路边曾某乙屋前的坪内。后因曾某乙自己家的车要回来了,需要停车,于是曾某乙上前要求范某甲挪车,范某甲不愿挪车,并踢打了曾某乙,附近居民胡某某等人见范某甲殴打老人于是上前扯架,范某甲随即到自己的车内尾箱拿了一把长29.5公分带套的(包括刀刃、刀把)刀出来,并用带套的刀拍打了胡某某的脸部、曾某乙的背部。随即隆回县公安局民警赶到现场处理。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范某甲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26.0mg/100ml。
另查明,2019年2月27日,在隆回县**街道**村民委员会的协调下,范某甲一方赔偿曾某乙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图片,酒瓶照片,淘宝截图及刀的照片,刑事谅解书、协议书、收条,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甲,范某丙,胡某某,隆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范某乙,曾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范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提取笔录;7.视听资料:行车记录仪光盘壹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持械随意殴打、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鹏丽
2019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范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07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曾某甲,范某丙,胡某某,隆某某。
4.鉴定人:高某某、李某某(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
5.被害人:(1)范某乙,男,39岁,住隆回县**乡,联系电话:1817591****。
(2)曾某乙,女,75岁,住隆回县**乡,联系电话:1827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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