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范某甲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一部刑诉〔2021〕69号 

被告人范某甲,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修水县******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修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修水县看守所。

本案由修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范某甲与范某乙(已判刑)共同组建名为“快络牛牛,壹元一分”微信赌博群,招揽参赌人员范某丙、范某丁、范某戊、范某己、张某某等人在该群参与“牛牛”方式赌博,通过在每局最大赢家处抽取10%的水钱的方式获利。经查,被告人范某甲与范某乙共抽头获利20000余元。

2020年9月29日, 被告人范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范某甲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证明、抓获经过、手机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2、证人范某丙、范某丁等人的证言;3、同案人范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范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组建微信赌博群开设网络赌场,从中抽取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甲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范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甲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赌资等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修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建军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范某甲现羁押于修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碟;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