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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甲开设赌场案)_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高检诉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范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30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于河北省孟村县,住浙江省杭州区余杭区**街道**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镇**村**队**号)。被告人范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范某甲和王某某、范某乙(均已判刑)受周某某(已判刑)等人的雇佣,在明知“豆玩网”、“飞五网”等网站系赌博网站的情况下,在土耳其伊斯坦布尔从事上述网站的客服及代理工作,为赌博网站的代理及参赌人员兑换赌博筹码、收取赌资等。期间,被告人范某甲共获利人民币844,450元。

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范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范某甲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范某丙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范某甲以及非同案被告人周某某、范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明知他人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博网站,仍为其提供资金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甲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 察 员:孙中平

20205月21

附: 1.被告人范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电话13336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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