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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甲开设赌场罪)_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三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范某甲,曾用名范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2198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庵东镇某某村。2014年12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12月,因赌博被慈溪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7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范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至4日,被告人范某甲从他人处获取菲律宾圣安娜百家乐账号密码,多次提供给马某某投注赌博并进行赌资结算,累计赌资人民币10万元。

2019年10月20日至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范某甲从他人处获取菲律宾圣安娜百家乐账号密码,多次提供给朱某某、范某某等人投注赌博并进行赌资结算,累计赌资人民币34万余元。

被告人范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转账明细、支付宝转账记录、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等;

2.证人马某某、朱某某、符某某、范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范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物证检验报告、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沈丽群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范某甲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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