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444号
被告人范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8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湖市,住浙江省平湖市**镇**村**号。因赌博,于2019 年4月被平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被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5月12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范某甲在微信、默往软件内建立聊天群,组织包某某、唐某某等参赌人员通过“**牛牛”软件以牛牛形式赌博。期间,被告人范某甲以充值返利的方式获利123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证明、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包某某、丁某某、唐某某证言;
3被告人范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电子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非法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组织赌博活动,非法获利1236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被告人范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丰进
检察官助理:张 潮
(院印)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