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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甲故意伤害案)_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范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住曲阳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范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范某甲与本村卢某某为前后邻居,因卢某某家院子地面高于范某甲家后墙,致使范某甲家屋内潮湿,两家因此产生矛盾。2020年2月18日9时30分许,卢某某在自家院子填坑时,被告人范某甲在自家房顶用石头将房后的卢某某头部、椎骨砸伤。经曲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卢某某因受外力作用,致使颈6椎体左侧横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飞

20201218


附:

    1、被告人范某甲现羁押于曲阳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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