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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甲故意伤害案)_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黑龙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范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11966********,汉族,高中文化,系黑龙江省龙江县**乡**村**,住该村。2019年10月23日因故意伤害被龙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年11月7日由龙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龙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17时许,被告人范某甲与被害人张某某(男,27岁)在龙江县**乡**村范某甲家中,因土地粮食补贴款归属问题发生争执,范某甲用拳头将张某某的鼻部打伤。经鉴定,张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范某甲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经侦查,被告人范某甲于2019年10月23日在龙江县**院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张某某伤情照片、调解协议书复印件、谅解书、收据复印件等;

2.证人徐某某、姜某某、范某乙、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范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齐齐哈尔市龙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本案情节及被告人范某甲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甲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曲馨蕊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范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龙江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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