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范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71********,汉族,初中文化,建筑工人,安徽省砀山县人,住砀山县**区**行政村**村。被告人范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20年2月27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3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13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6时许,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镇**村村民夏某某到安徽省萧县**镇**小区建筑工地找被告人范某甲索要工资,二人因为工资数额发生争执。夏某某骂人,被告人范某甲殴打夏某某致其胸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夏某某胸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范某甲于2019年12月16日经萧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范某乙等的证言;
3.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范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6.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路崇艺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范某甲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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