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范某甲,曾用名范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92********,汉族,初中文化,系天津市东丽区**房地产公司**,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丽区**街**村**排**号,住天津市东丽区**街**园**里**号楼**门**号。2017年3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8年4月19日解除社区矫正。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范某甲在非法取得被害人李某某家防盗门的钥匙后,二次进入被害人李某某位于天津市东丽区**街**园**里**号的家中实施盗窃,窃得紫红色貂皮大衣1件、黄金饰品10件,计重110余克;铂金饰品2件,计重50余克;旧版人民币及纪念币共计1035元。后被告人范某甲将貂皮大衣及黄金、铂金饰品等部分被盗物品变卖得赃款后挥霍。经天津市东丽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千足金黄金首饰价值为人民币337.35元/克,铂金Pt950价值为人民币268.77元/克。被盗黄金、铂金饰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0500余元。
被告人范某甲于2019年12月18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案发后,被告人范某甲退还了被盗的旧版人民币及纪念币。本案民事赔偿已经达成并履行完毕,被告人范某甲得到被害人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甲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 凯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范某甲现被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随案移送手机1部,暂存于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新立派出所。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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