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562号
被告人范某甲,曾用名范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身份证号码3422011999********,汉族,高中文化,系**速递公司快递员,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路**号**公司员工宿舍(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镇**村**村庄**号)。被告人范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1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范某甲在本市秦淮区**小区**幢**室,以借用手机的名义,使用共同居住在该处的被害人李某某的手机,通过微信扫码支付的方式盗窃人民币5000元。
二、2019年12月1日6时许,被告人范某甲在本市秦淮区**小区**幢**室,以借用手机的名义,使用被害人李某某手机,通过微信扫码支付的方式盗窃人民币5000元。
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范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范某甲已赔偿被害人李某某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范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手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珊珊
检察官助理:南志超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范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6655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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