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范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镇**路**号**幢**室(户籍**)。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范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镇**幢**号(户籍**)。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范某丙,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镇**幢**室(户籍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镇**社居委集体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甲、范某乙、范某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初,被告人范某甲在合肥市庐阳区**镇**村附近发现被害人张某甲和余某某的院落里种植有很多盆景,想到其堂兄被告人范某乙、范某丙喜欢养殖盆景,遂产生盗窃念头。便伙同范某乙、范某丙共同或单独盗窃盆景,共计价值48310元,其中范某甲参与全部盗窃,范某乙参与盗窃价值32370元,范某丙参与盗窃价值957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14日,范某甲将偷盆景的计划告诉范某乙,范某乙同意,当日21时许,二人驾驶范某甲的汽油三轮车到余某某的“**院”内,趁无人看到,将4盆映山红盆景,1盆胡秃子盆景(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32370元)盗走。随后,范某乙将其中1盆送给其表侄张某乙,其余均放在自家院内养殖。
2、2020年7月16日,范某甲将偷盆景计划告诉范某丙,范某丙同意,当日21时许,二人驾驶范某甲的汽油三轮车到张某甲的盆景园内,趁无人看到,将1盆对结白蜡盆景和2盆榆树盆景(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9570元)盗走。随后,范某丙将其中1盆榆树盆景送给范某乙,其余放在自家院内养殖。
3、2020年7月19日21时许,范某甲又到张某甲的盆景园内,趁无人看到,将1盆石榴盆景、1盆山楂盆景(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6370元)盗走。随后范某甲将盆景送给范某丙,范某丙将山楂盆景留在家中养殖,将石榴盆景送给范某乙。
2020年7月22日,公安侦查人员在合肥市庐阳区**镇**社居委将被告人范某甲、范某乙、范某丙抓获。当场在范某乙家中查获被盗映山红盆景3盆、胡秃子盆景1盆、榆树盆景1盆、石榴盆景1盆。在范某丙家中查获对结白蜡盆景1盆、榆树盆景1盆、山楂盆景1盆。范某乙亲属张某乙主动向公安机关上交映山红盆景1盆。案发后,被盗盆景均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单、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均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甲、范某乙、范某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小刚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范某甲、范某乙、范某丙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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