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19〕1279号
被告人范某甲,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6197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地湖南省郴州市,户籍所在地郴州市汝城县**镇**路**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胡某甲、胡某乙、樊某某、范陈勇、郭某某、范某乙、黄某某、蒋某某、颜某某、曹某某(均已判刑)参与组织、领导的以“连锁经营”、“纯资本运作”为名的传销活动的运作模式是:首先,以“拉人头”方式发展下线,参加者必须交钱申购组织内的虚拟份额,作为加入该传销活动的入门费,每个参加者最低需要申购1份,最高只能申购21份。申购第一份是3800元(人民币,下同),从第二份起每份3300元,申购 21份就是3800×1+3300×20=69800元,上线人员按照固定的标准对下线人员交纳的申购款进行瓜分。其次,每个参加者最多只能发展三个直接下线,下线再逐级发展形成金字塔型网络层级结构。第三,在人员管理上采用“五级三晋制”,对参加人员进行分类管理。所谓“五级”,就是根据参加者及其下线申购的份额将参加人员分为业务员-业务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五个级别,其中,1—2份是业务员级别,3—9份是业务组长级别,10—64份是业务主任级别,65—599份是业务经理级别,600份以上是老总级别。所谓“三晋制”, 就是低级别晋升高级别的三种方法,即主任以下级别晋升为主任级别只要份额累计到10份以上即可,主任级别晋升为经理级别,除累计份额达到65份以上外,还必须有2名直接下线人员为主任级别,经理级别晋升为老总级别,除累计份额达到600份以上外,还必须有3名直接下线人员为经理级别。
该传销组织内的老总级别人员负责管理自己伞下的团队,组织自己下线人员召开工作会议,参与召集刚晋升老总级别的人员开“老总复制会”,对新晋老总进行培训,同时也积极发展下线。部分较高级别的老总的伞下人员累计申购份额和领取的老总工资达到一定标准后,就具备了独立收取申购款、独立管理伞下人员和独立发放工资的条件。此类老总还负责设立并管理伞下的经理室、指定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大经理、控制收取申购款的银行账户、计算和发放体系内各层级人员的提成(传销组织内称为“工资”)。根据该传销组织的工资分配制度,老总级别的工资包括“税金”(该组织对外宣称向国家交税,实际由老总级别的人瓜分经理室开销后剩余的申购钱款)和提成,其中提成的标准是下线人员每申购1份份额,上线老总即从其申购款中获得500元的提成。
被告人范某甲2015年5月由胡某甲发展加入该传销组织,成为胡某甲的直接下线人员,加入后范某甲发展了宋某某、唐某某等人加入该传销组织。2016年8月范某甲晋升成为传销组织中老总级别人员,负责下线学习、纪律、申购等工作,其伞下人员超过30人,层级超过3级,在传销组织中起到组织、领导作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开服信息和流水明细、扣押清单、笔记本和散页文档资料、手机截图打印件等;2.证人胡某甲、廖某某、樊某某;3.被告人范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以“资本运作”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甲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冲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范某甲现羁押在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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