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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甲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_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公诉刑诉〔2019〕313号

被告人范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住富顺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本案由富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甲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富顺县龙万乡大坡上水库于2013年12月开工建设。2015年,被告人范某甲将户口迁回下井村三组后,便开始要求享受移民待遇,但因其不符合移民政策不能享受移民待遇,未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可,被告人范某甲为满足自己的无理诉求,便纠集张某某,李某某,谭某某,谢某某,范某乙,曾某某,赵某某等人,在下井村、邓湾村、东禅村大肆宣传打官司告政府能赢,赢了之后能提高赔偿款。宣传的内容主要是:征地补偿标准太低,应从原有的每亩32640元提高至每亩60000-80000元;每个移民应当有30平米的免费安置房;每占地一亩解决一个社保;交钱打官司的人能够分到多争取到的补偿,没交钱的人则不能分得多争取的补偿。被告人范某甲本人则建立微信群,采用在微信群里宣传,利用赶场天在集中点宣传和走村串户的方式四处宣传,并伙同张某某,赵某某,李某某,谢某某等人在各自组里向村民宣传,并收取每户1500元的集资款(共40余万元),用于请律师打官司,收取集资款后,被告人范某甲继续向群众宣扬“不要相信政府,政府是骗人的”,不能在政府下发的任何表册上签字,不要领任何钱,签字领钱会导致官司败诉,如果造成官司败诉,则要找签字的人负责,以此使移民户不支持龙万乡政府工作,部分村组开会无人参加,使土地调整工作无法进行,致使大坡上水库重大工程延期,使征地补偿补助款和粮食直补款一直存放于镇托管中心,无法发放到农户手里,给村民造成经济损失1075322.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

(3)抓获说明;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5)微信聊天截图;

(6)政府各类文件及说明;

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范某乙、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5.电检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采用建微信群等方法纠集张某某、李某某、谭某某等多人通过虚假宣传活动,扰乱富顺县龙万乡政府工作秩序,使许多工作无法开展,使大坡水库重大工程建设延期,使各种款项无法发放,给村民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甲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郁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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