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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甲诈骗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483号

被告人范某甲(曾用名范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51991********,汉族,初中肄业,住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1月16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范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范某甲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可以出售驾驶证的消息,并在明知上家微信昵称“龙腾商贸”(身份不明)出售的1800元/张的驾驶证系为假证的情况下,仍谎称只要支付高价费用,提供照片、身份证信息就能免考办理真的驾驶证,以此骗得于某某的信任。

于某某遂联系之前有购买真驾驶证意愿的朋友张某某。11月4日,吕某某得知该情况后,通过张某某向于某某提供本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欲购买一本真的C1机动车驾驶证,并支付给张某某16500元。于某某收到张某某微信支付的14000元后,遂联系范某甲为吕某某购买一本真驾驶证,并微信支付给范某甲8500元。11月27日左右,吕某某收到一本记载有本人信息的驾驶证(档案编号330101******),与此同时,被告人范某甲向于某某发送上家提供的虚假网站链接,营造可以在网上验证驾驶证信息的假象。12月9日,张某某向于某某发送本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准备为自己购买一张驾驶证,并通过微信先支付给于某某10000元。后因吕某某等人一直无法在官方网站上查到驾驶证信息,于某某未将张某某的购证钱款支付给范某甲,并要求范某甲退款,被告人范某甲遂将于某某微信拉黑,断绝联系。于某某则将10000元购证款占为己用,并向张某某谎称钱款已支付给卖证的人。经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询,无法查询到吕某某领取的档案编号330101******的驾驶证信息。

被告人范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现被告人范某甲已退出违法所得8500元,并退赔取得被害人吕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机动车驾驶证;

2书证:银行交易明细、结算业务申请书、微信支付截图、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顺丰速运文件袋、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谅解书、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

4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范某甲、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搜查等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人民币8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甲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炳亮

检察官助理:金银珠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范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四册、证据材料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6随案移送范某甲被扣押的手机一部、人民币8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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