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范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9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住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镇**村委**号,2018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两千元。因涉嫌诈骗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月份,被告人范某甲通过微信公众号“**表白墙”与被害人陈某甲相识,确定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范某甲虚构卖泥头车、作假账被拘留需要保证金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陈某甲款项共计人民币54988.4元,赃款用于网络赌博以及日常生活消费。
二、2019年6月份,被告人范某甲通过**与被害人陈某乙相识,确定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8月3日,被告人范某甲虚构开车行需钱周转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陈某乙款项共计人民币10000元,赃款用于网络赌博以及日常生活消费。
三、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范某甲通过**社交软件与被害人林某某相识,确定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11月3日至4日,被告人范某甲虚构预发工人工资、预付承包金等理由,骗取被害人林某某款项共计人民币61900元,赃款用于网络赌博。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范某甲被抓获归案。
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范某甲家属代为赔付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54988元、赔付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61900元,取得陈某甲、林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涉案手机、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腾讯公司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谅解书、收据: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林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范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范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甲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数罪并罚。依法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范某甲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邬仕聪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范某甲现羁押在麻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肆册,证据目录壹份,视听资料光碟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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