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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甲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范某甲(曾用名:范某乙,绰号“某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021990********,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社区**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东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4日移送东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审理后,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18时许,吸毒人员刘某某从广西南宁搭乘出租车到东兴的途中想吸食毒品,便联系被告人范某甲购买毒品K粉,范某甲找到“老葛”购买,后范某甲通过微信收取了刘贵来人民币****,范某甲与刘某某相约在防城港市港口区“天上人间”娱乐场所附近交易毒品,范某甲在该处附近取得“老葛”的2包疑似毒品K粉后,将自身的800元放入一个烟盒丢在一颗树旁给“老葛”。18时30分许,刘某某搭乘出租车来到港口区“天上人间”娱乐场所附近找到范某甲,范某甲将2包疑似毒品递给坐在副驾驶的刘某某,后刘某某搭乘出租车继续前往东兴,途中吸食了其中一包疑似毒品的一部分然后将剩余部分倒入另一包疑似毒品混合在一起,将其中吸食完的一个包装袋丢弃,将另一包疑似毒品与用于吸食毒品的两张外币放置在副驾驶的置物阁中,当车行驶至东兴市大转盘后,刘某某要求停车并拒付车费,出租车司机何某某报警,民警出警处理,在刘贵来搭乘的出租车副驾驶置物阁内查获一包净重1.02克的可疑毒品白色粉末及两张外币。经防城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可疑毒品白色粉末中未检出MDMA、MA、氯胺酮、海洛因等常见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称量笔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范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4、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违反毒品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甲贩卖的可疑毒品未能检出常见毒品成分,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范某甲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唐国坤

2020年3月30日

附:1.被告人范某甲现羁押于东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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