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范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乡县**村**号,捕前住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福州商城B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甲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和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其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范某甲与张某某(另案处理)自1998年认识后同居,于2000年生育一女孩范某乙。在明知张某某未离婚的情况下,2003年范某甲带领女儿范某乙到寿光投靠张某某,2004年张某某在昌乐县**商城购买房屋供范某甲和范某乙居住,张某某也时常至昌乐**商城同居,在公众面前以夫妻名义生活,范某乙称呼张某某和范某甲为“爸爸”、“妈妈”,张某某到范某甲湖南老家以女婿的身份守灵,范某甲介绍张某某为其山东的丈夫,张某某为范某甲提供居所的同时提供经济保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承霞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范某甲现被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