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公诉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范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76********,汉族,四川荣县人,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四川省自贡市荣县**镇**村**组**号。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重婚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重新办理监视居住。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甲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年4月15日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范某甲与曹某某于1998年3月10日在荣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9年12月6日经荣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2017年底,被告人范某甲与邓某某通过网络认识并发展成恋人关系,后二人在成都市一品天下地铁口附近一小区以夫妻名义租房同居生活,后邓某某怀孕。2018年元月,范某甲、邓某某来到自贡市自流井区**社区第**学校大门旁租一门面房经营水果生意,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9年9月24日,邓某某在被告人范某甲的陪同下在自贡市大安区妇幼保健院生下一男孩(取名为范某乙),被告人范某甲在剖宫产手术同意书、医患沟通记录等手续上签字称与邓某某系夫妻关系,系邓某某之子的父亲。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范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①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程序性文书②人口信息表③结婚证复印件、民事调解书④出生医学证明、剖宫产手术同意书、医患沟通记录⑤一标三实登记说明情况说明三份到案情况说明等;
二、证人邓某某、陈某甲、刘某某、尹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及证人陈某乙、李某某、赖某某的证明;
三、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及控告材料;
四、被告人范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五、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明独林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范某甲现在家监视居住。
2.随案移送案卷三册、光盘三张、证人名单及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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