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范某甲,女,汉族,高中文化,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0821993********,户籍地:河南省许昌市**乡**村**。因集资诈骗嫌疑,于2019年4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集资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甲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范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耿某某等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范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罪犯杨某甲(已判)成立了深圳市**公司,吸收李某甲(已判)、被告人范某甲(化名:刘某甲)、范某乙(另案处理)作为重要成员。公司自2015年8月底开始对外宣传经营社区****业务以及****业务,称将社区实体店搬上手机APP,社区消费者通过**公司的APP在社区实体店里购买商品,同时该社区中注册为**公司的快递员抢单送货,以此整合社区资源,打造顺路经济。而实际上**公司的**快递项目并没有实际运营,应用APP没有研发成功,公司也没有相关的研发、维护技术力量。杨某甲、李某甲、范某甲等人以此为卖点,在河南、山西等地进行招商,同时以注册公司会员后,直接投资返利,发展下线返点的滚雪球模式大量吸收公众资金。具体操作模式为:投资人注册会员投资有五种级别,分别为人民币“700元”、“7000元”、“21000元”、“35000元”、“70000元”。以“7000元”投资为例,7000元投资之时,**公司网站有相对应的公司微股指数,当指数上涨“20”点时,网站上显示投资人有“七进六出”的返利6000元,“一出”的1000元则由公司抽取;当指数上涨“20”点时,投资人有三个6000元的返利,两轮返利后这次会员投资结束。会员提现公司又从中抽取百分之五的费用。公司网站微股指数的上涨则与后续投资资金进入有关,投资资金越多,指数上涨越快。被害人投资的资金一般汇入指定的冷某某、何某甲、范某乙账户,投资资金进入上述账户后,部分直接提现和消费;部分进入杨某甲、范某甲、范某乙、李某甲名下账户以及杨某甲控制的杨某乙、杨某丙、刘某乙、郭某某等账户。到2015年11月底,**公司网站微股指数不再上涨,所谓的会员投资返利模式崩盘。
经司法会计审计认定,三个多月内**公司累计共骗取投资者资金35258872.50元,返还人民币23818009.44万元,无法返还的资金共计人民币11440863.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示的抓获经过、身份材料、**公司宣传、**公司工商登记资料、部分投资者名单、涉案相关账户流水查询、**公司内部财务报账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2.证人证言:同案犯杨某甲、李某甲的指认、证人何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游某某、耿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芳
附:
1、被告人范某甲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十九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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