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779号
被告人范某甲,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981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福建省宁德市,住福建省福安市**镇**村**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小区**号)。被告人范某甲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后同年4月30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范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范某甲在他人的安排下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溧水区、江宁区、浙江宁波市等地以法人的名义注册办理南京**百货有限公司、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南京市溧水区**百货经营部、南京溧水区**五金经营部、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宁波**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印章、U盾、银行对公结算卡等材料,并以每套1500元的价格卖与他人,从中获利人民币10500元。2020年2月2日,张某某将被骗取的6000元汇入被告人范某甲出售的南京**百货有限公司对公帐户,当月11日,李某某将被骗的36000元汇入被告人范某甲出售的南京**百货有限公司对公帐户。
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范某甲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民警抓获,同年4月30日被该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范某甲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查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移送案件通知书、对公账户统计表、开户行名称、协助查询人民币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卡名称清单等书证;
2.证人汤某某、范某乙、闫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范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守珍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范某甲现羁押于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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