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二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范某甲(曾用名范某乙),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10231981********,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天台县**街道**路**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7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吴某某(另案处理)在香港注册中国**国际珠宝有限公司,并于2016年9月起,租赁福建省石狮市**国际酒店一楼店面开设分店“石狮市**珠宝店”,以高额分红吸引客户投资鸡血玉理财及股权投资成为会员,同时以发展会员的数量计酬或者返利。2017年3月,吴某某无法按约定向会员返利。经查,吴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累计至少35人,吸引他人投资金额累计至少人民币499.199万元。
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期间,被告人范某甲在天台县**街道**村开设天台县**珠宝店,以高额返利、赠送相应股份为诱饵,帮助吴某某介绍、吸引叶某某、洪某某等30余人投资,并从中收取店补、服务费等费用。被告人范某甲帮助吸收他人投资金额累计人民币380余万元,目前尚有人民币180余万元无法归还。
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范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决定书、个体户登记基本情况、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起诉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奖金分配方案、微信聊天记录、欠条、债权转股权置换协议书、股权协议书、考察图片、投单及提现情况、股权证、债转股证明、珠宝回购协议合同书、质量保证单、合伙人协议、情况说明、前科劣迹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物证书证;
2.证人吴某某、叶某某、洪某某、何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丁某某、徐某甲、褚某某、张某某、齐某甲、何某甲、陆某某、黄某某、陈某甲、徐某乙、杨某某、董某某、王某甲、许某某、齐某乙、陈某乙、朱某某、邱某某、王某乙、邱某某、齐某丙、陈某丙、沈某某、邬某某、王某丙、周某某、何某乙证言,抓获经过、归案经过;
3.被告人范某甲供述和辩解;
4.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天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优霞
2020年6月8日
附:1.被告人范某甲现被羁押在天台县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壹拾贰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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