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松 阳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范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8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乡**村**号,暂租住浙江省松阳县**街道**社区**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4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范某甲在未办理持枪证等相关证件的情况下非法持有一支类枪支(土铳),经查该支类枪支是被告人范某甲父亲范某乙于30来年前送给范某甲,之后范某甲一直将该支类枪支藏于浙江省松阳县**乡**村**号家中,直至2020年09月3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丽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丽公司鉴[2020]527号),被告人范某甲所持有的类枪支属于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且具有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类枪支一支(长约130厘米,木质握把,金属枪管);
2.书证: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范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丽公司鉴(2020)527号丽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检验照片;
5.检查笔录:检查证、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据保全清单等。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甲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伟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0册;
3、物证现存放于松阳县公安局涉案财物管理中心;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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