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县检诉刑诉〔2019〕224号
被告人范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1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高县,住高县**镇**道**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9月2日被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范某甲通过路边广告电话联系,在长宁县购买得“秃鹰”牌气枪一支及200余发铅弹,平时将枪弹藏匿于高县**镇**村**组自家卧室衣柜上。之后,被告人范某甲以同样方法,又于2018年6月再次购买得“秃鹰”牌气枪一支,平时藏匿于**镇**村**组邻居范某乙家柴房内。2019年2月19日,公安机关据匿名群众举报,在沙河镇政府将被告人范某甲抓获,并据其陈述将两支气枪缴获。经鉴定,上述两支气枪均属于枪支。被告人范某甲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公安机关到案说明,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扣押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世越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电话:18582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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