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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盗窃案)_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茅检一部刑诉〔2019〕873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011981********,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市武当山特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3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范某某窜至十堰市茅箭区上海路金座**网咖,趁该网咖B03号机机主某某熟睡之际,盗走某某放置于电脑桌上的一部ipone6plus 手机,并将此手机以100元的价格在十堰市茅箭区邮电街流动二手手机回收点出售。经十堰市茅箭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600元。

   2、2019年8月8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范某某窜至在十堰市茅箭区柳林沟**网咖,趁该网咖054号机机主周某某熟睡之机,盗走周某某放置于电脑桌上的一部红米k20pro 手机,并将此手机以300元的价格在十堰市茅箭区邮电街流动二手手机回收点出售。经十堰市茅箭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579.16元。

3、2019年8月13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范某某窜至十堰市茅箭区深圳街***网吧,趁该网吧008号机机主某某熟睡之机,盗走某某放置于电脑桌上的一部华为荣耀8X手机,并将此手机以300元的价格在十堰市茅箭区邮电街流动二手手机回收点出售。经十堰市茅箭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398.25元。

4、2019年8月14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范某某窜至十堰市茅箭区邮电街***网咖,趁该网咖049号机机主邹某某熟睡之机,盗走邹某某放置于电脑桌上的一部华为荣耀8X手机,并将此手机以200元的价格在十堰市茅箭区邮电街流动二手手机回收点出售。经十堰市茅箭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36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范某某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周某某邹某某等人的陈述;3. 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喻群芳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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