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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盗窃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范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111221993********,汉族,初中毕业,现租住许昌市魏都区***社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临颍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犯罪2019年6月6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2时许,被告人范某窜至许昌市魏都区仓库路月亮湾洗浴中心1楼休息大厅,将被害人张某的苹果牌Iphone8plus手机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42元,破案后已追回人民币2042元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辨认笔录;6、鉴定结论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范某系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范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单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某某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范某现取保候审(住址:许昌市魏都区***社区,联系电话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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