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905号
被告人范洪荣,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1199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自贡市荣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范洪荣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洪荣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范洪荣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范洪荣,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范洪荣在本市姑苏区利用曾在苏州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公司)工作的经历,虚构其注册的苏州**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与苏州**公司签订订购合同的事实,以谎称投资低价**蛋糕充值卡、购买低价家具赚取差价等为手段,骗取被害人孟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苏某某、杨某甲、刘某某、朱某某共计人民币441000元,上述赃款被用于个人挥霍等。具体分述如下:
1.2020 年5月7日,被告人范洪荣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孟某某人民币 120000元。
2.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范洪荣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 15000元。
3.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范洪荣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苏某某人民币 30000元。
4.2020年6月1日,被告人范洪荣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杨某甲人民币 80000元。
5.2020年6月4日,被告人范洪荣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 56000元。
6.2020年6月11日,犯罪嫌疑人范洪荣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 40000元。
7.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范洪荣以谎称投资低价**蛋糕充值卡、购买低价家具赚取差价为手段,分别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 70000、30000元,共计1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接受证据清单等书证;
2.证人杨某乙、谢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孟某某、张某某、苏某某、杨某甲、刘某某、朱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范洪荣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洪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洪荣未赔偿被害人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责令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作金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范洪荣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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