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定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范海亮,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公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87********,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市民,住定州市**城区**街**路**门**号。2015年12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6月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4日由定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海亮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8月份,被告人范海亮和高某某、田某某(二人均已判决)、杨某某(在逃)预谋以赌博为名骗取定州市**社区居民宋某某钱财,后纠集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二人均已判决),使用特制的骰子和牌九,在定州市**小区骗取参赌的宋某某现金10万元,所得赃款由被告人范海亮和杨某某、许某某、王某某、高某某、田某某俵分。
2、2015年8月份,被告人范海亮和高某某、田某某、许某某、杨某某在定州市**小区,先后2次以同样的手段,骗取参赌的宋某某6万元。所得赃款由被告人范海亮和高某某、田某某、杨某某、许某某俵分。
3、2015年8月分,被告人范海亮和高某某、田某某、许某某、杨某某在定州市**村,先后3次以同样的手段,骗取参赌的宋某某55万元。所得赃款由被告人范海亮和高某某、田某某、杨某某、许某某俵分。
被告人范海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5年12月2日退赔8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范海亮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海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海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范海亮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芳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范海亮现羁押于定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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