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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海某诈骗案)_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林院公诉刑诉〔2020〕Z131号 

被告人范海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2197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系呼和浩特市**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镇**街南**号楼**单元**户,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小区**区住宅**号楼**单元**楼东户。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和林格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和林格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海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9月1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范海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范海某经营呼和浩特市**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份期间,其在和林百事通微信号中发布二手房房源信息,被害人看到信息后联系范海某看房并决定购买,双方签订《购房意向金协议》后,被害人支付范海某购房定金、首付款、中介服务费等款项,随后范海某虚构多种理由推脱办理后续购房贷款及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并将所获钱款全部用于个人日常消费及投资理财使用,具体如下:

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范海某收取被害人李某甲购买位于和林格尔县**镇**园购房首付款、中介服务费等共计14.5万元,其中2万元范海某以定金形式交予售房人牛某某;

2020年3月14日,被告人范海某收取被害人刘某某购买位于和林格尔县**镇**小区购房首付款、中介服务费等共计28万元,其中1万元范海某以定金形式交予售房人贺某某;

2020年3月14日,被告人范海某收取被害人白某某购买位于和林格尔县**镇**小区购房首付款、中介服务费等共计10万元;

2020年3月15日,被告人范海某收取被害人王某甲购买位于和林格尔县**镇**小区购房首付款、中介服务费等共计10.85万元;

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范海某收取被害人兰某某购买位于和林格尔县**镇**小区购房首付款、中介服务费等共计6.71万元;

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范海某收取被害人李某乙购买位于和林格尔县**镇**小区购房首付款、中介服务费等共计14.32万元,其中5000元范海某以定金形式交予售房人冯某某;

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范海某收取被害人李某丙购买和林格尔县**产业园**室意向金共计20万元;

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范海某收取被害人武某某购买位于和林格尔县**镇**小区意向金3万元。

另查明:

2019年1月25日,被告人范海某使用伪造的位于和林格尔县**镇**小区**号楼**户(此房已抵押贷款)及**镇**新城**楼**单元**户(此房已出售)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向被害人胡某某借款20万元,案发后,尚余14万元未归还;

2019年3月3日,被告人范海某使用伪造的位于和林格尔县**镇**小区**楼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向被害人王某乙借款10万元;

2019年4月13日,被告人范海某使用伪造的和林格尔县**镇**小区**号楼**户(此房已出售)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向被害人成某某借款25万元,案发后,尚余21万元未归还;

2019年4月25日,范海某使用伪造的和林格尔县**镇**小区**号楼**户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向被害人苗某某借款20万元,案发后尚余15万元未归还。

范海某将上述款项共计60万元,全部用于个人还贷、消费、公司周转及投资理财。

2020年5月19日,范海某接到和林格尔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海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海某无视国法,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3.8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被告人范海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抵押物真实情况并使用伪造房本作为担保向被害人借款,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对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之规定;第六十九条关于数罪并罚之规定。鉴于范海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杰

检察官助理:苏日娜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范海某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九册(含视听资料卷);

3、《换押证》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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