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东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范燕兵,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3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逮捕。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燕兵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9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范燕兵在邢台市桥东区金凯利商贸城总经理办公室盗走俞某某现金人民币7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范燕兵的户籍证明、抓获证明、被告人范燕兵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俞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丰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陈述与辩解:被告人范燕兵的陈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案发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燕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燕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涛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范燕兵现羁押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4.监控视频录像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