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19〕185号
被告人范玉升,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24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龙陵县人,住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镇**村**组**号。2019年9月19日因吸毒被龙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未执行。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龙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龙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玉升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范玉升将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吸毒人员杨某某、范某甲,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4日,被告人范玉升在龙陵县**镇**村**组**处,以45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杨某某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50粒,经侦查实验,净重4.65克。
2、2019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范玉升在龙陵县**镇**村**组**河边,以10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范某甲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00粒,经侦查实验,净重9.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搜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证据;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玉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玉升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而向他人贩卖,计重13.95克,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玉升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范玉升有期徒刑七年至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 致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双燕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范范玉升现羁押于龙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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