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范玉留,曾用名范祖明,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24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龙陵县人,现住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镇**村委**组**号。2014年8月18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2016年1月21日刑满释放;2016年8月5日因吸毒被龙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9月29日因吸毒被龙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0月14日被龙陵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8月16日因吸毒被龙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8月31日被龙陵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龙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龙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玉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以来,被告人范玉留多次向番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并贩卖给吸毒人员蒋某某、李某某。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范玉留在龙陵县**乡**街子李某某经营的****食馆以1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100粒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李某某吸食,经侦查实验,计重10.7克。
2、2019年10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范玉留在**小学旁蒋某某的出租房处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8粒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蒋某某吸食,经侦查实验,计重0.85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搜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玉留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计重11.55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玉留系毒品再犯,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部分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 致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双燕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范玉留现羁押于龙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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