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074号
被告人范秀丽,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01984********,中专文化程度,出生地重庆市丰都县,重庆市**酒店有限公司出纳,住重庆市渝北区**大道**号**幢**。因涉嫌挪用资金罪,2020年3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监视居,同年7月2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秀丽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单位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范秀丽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至2020年1月23日期间,被告人范秀丽担任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街道重庆**酒店有限公司出纳,利用经手财物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转款凭证等手段,将酒店餐厅收入、库存现金等共计人民币1557416.29元用于网上赌博。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范秀丽明知他人报警而在酒店等待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范秀丽归还上述酒店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劳动合同、银行交易流水、现金盘点表、还款收据、记账凭证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杜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范秀丽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秀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秀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秀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范秀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范秀丽有期徒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 超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范秀丽联系电话:1890839****;
2.卷宗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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