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公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范秀福,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51976********,汉族,文盲,渔民,住霞浦县**街道**村**镇**街**号。因盗窃罪于2005年12月31日被霞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00元;因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霞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5年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霞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秀福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范秀福在霞浦县**街道**村**号民房门口空地发现的一辆车牌号为浙******的轿车车门未锁,被告人范秀福拉开车门进入车内将被害人王某某存放在轿车中控收纳盒中的10000元人民币盗走。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范秀福被霞浦县公安局抓获,后其主动交出赃款10000元返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霞浦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接收证据清单、领条、违法犯罪记录情况查询登记表、罪犯档案资料、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兰某某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4、被告人范秀福供述和辩解。
5、现场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6、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秀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秀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秀福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范秀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范秀福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晨清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范秀福现羁押于霞浦县看守所。
2.卷宗叁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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