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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红文非法持有毒品案)_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范红文,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南昌市东湖区***路**巷附**号**单元***室,现住南昌市***小区。2004年3月8日因抢劫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8年11月28日因盗窃罪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4年2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个月。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红文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3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下午,程某某(另案处理)跟被告人范红文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准备贩卖给景德镇的一女子。当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范红文开车到新建区接到程某某后,开车来到老福山二医院附近的农商银行停车场停好车,然后去找一个周某某(绰号“老嘚”,另案处理)的男子购买了毒品,之后将毒品放在车上。然后被告人范红文开车带着程某某来到青云谱区迎宾大道梨园小区停车场,公安机关在停车场当场抓获被告人范红文和程某某,并在程某某的背包内查获海洛因2.24克,在被告人范红文车中(赣A332M8)查获毒品共计151.37克,经鉴定,其中海洛因100.42克,冰毒50克,含甲基苯丙胺成份,麻古0.95克,含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量照片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范红文的供述与辩解;

4.毒品称量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5.毒品鉴定检验书;

6.毒品搜查视频、毒品称量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红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红文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100.42克,甲基苯丙胺50.95克,且明知他人贩卖毒品而帮助他人开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和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和第六十五条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范红文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瑶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范红文现羁押在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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